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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情形下,物业服务企业组织业主参与社区活动,在活动中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受到损害的,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(存在过错,由受害人举证证明),要承担侵权责任。
需要注意的是,上述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,适用过错责任原则,需要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,而且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,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履行了法定和约定义务,即使业主有人身和财产损害,物业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无论是否找到侵权人,物业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基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受害人人身、财产损害的情况下,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过错程度,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,且享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。建议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(公示警示、增设护网护栏、增设监控、预防宣传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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